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电话:******
通讯地址:灵寿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有限公司新型隔热隔音材料研发生产项目
2、批复文号:灵行审环许批【2024】35号
3、批复日期:2024年06月20日
4、公告日期:2024年06月20日 灵寿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06月20日 35大槐树新材料 政策解读: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电话:******
通讯地址:灵寿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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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复文号:灵行审环许批【2024】35号
3、批复日期:2024年06月20日
4、公告日期:2024年06月20日 灵寿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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